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當震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的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的房屋因受地震影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可能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的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可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