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共場所性騷擾

公共場所性騷擾

若行為人實施違反被騷擾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如談話時,喜歡故做親密,以手搭對方肩膀、拍打背部或拉拉手,只要讓對方感覺到被冒犯、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被騷擾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