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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

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網路購物商城賣家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受貨款,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當商品在運送途中滅失,賣家因此免除給付商品的義務時,其收受貨款的利益已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業者不得將貨款轉至賣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