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如果拒絕接受測試檢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如果駕駛人為了規避刑責,直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執勤員警觀察駕駛人帶有酒氣、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等情狀,足以認為不能安全駕駛,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準現行犯規定逮捕。
如果駕駛人仍然拒絕吐氣受檢時,員警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第1項規定,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經核可後,將駕駛人送往醫療或檢驗機構採取血液鑑定確認酒精濃度,並移送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