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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施工糾紛

住宅施工糾紛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知卻不出面處理,就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依據同法第48條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卻不執行其法定職務,若因此影響住戶權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職務;在期限內仍未改善者,可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