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當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損害可能;對於雇主、雇主家屬、代理人或其他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並未緩刑或易科罰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設備、材料、產品等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商業機密,導致雇主受有損害;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情形發生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發生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除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並未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情形外,應自知悉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起,於三十日內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