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相關規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各款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雇主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雇主於二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雇主於三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