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施工行為未申請,破壞或變更了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即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同條第4項,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請點選以下選項,分別就管理委員會是否出面處理的不同適用法條及法律效果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