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當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可能時。 二、各機關、學校的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可能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