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須在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提示支票,才能獲得票款給付。如果執票人在超過提示期限後才去向金融機構提示,雖然依據票據法第136條本文規定,付款人仍然可以付款,但依據同條但書也規定,如果發票人在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的委託,或是支票發行已滿一年時,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除此之外,參照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沒有在提示期限內作付款提示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以外的前手喪失追索權。雖然依據同法第134條本文規定,發票人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依據該條但書也規定,如果因執票人怠於提示導致發票人受損失時,執票人應在票面金額的限度內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