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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

網路世界的好處在於可以尋求不同的人參與討論,配合社群網站等公開的特性,使用者舉辦票選活動除了能夠取得不同之聲音外,同時可以藉此達到宣傳的效果。但要是舉辦誰最「醜」或「不受歡迎」等惡意票選活動,其實本質上就等於是在批評遭點名票選的人物。按照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之規定,在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舉辦惡意票選,且該票選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時,舉辦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被害人對於舉辦惡意票選者的毀謗行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要是其精神上對此感受到痛苦,即為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對於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可以按照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