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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大陸配偶身分權益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規定,大陸籍配偶經許可長期居留後,要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而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才能申請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