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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誇大不實

廣告誇大不實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廣告代理業者在明知或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有製播可能引人陷於錯誤之不實廣告者,消費者即可依此規定,請求廣告代理業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