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及同條第2項規定:「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並委託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買方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成立委任契約。因商品在運送途中滅失,買家免為付款時,賣家收受貨款的利益已不存在,如已給付全部或一部貨款,第三方支付業者應將貨款退還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