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若民眾將車輛停放在消防栓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且巷弄為消防通道、民眾報案檢舉擋道或車輛的停放有急迫影響公共安全時,得優先拖吊。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