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手機的電子序號及內碼,是手機製造廠商及行動電話通信業者製作,將其輸入於手機的電腦電磁紀錄內,供行動電話通信業者的電腦網路交換控制中心比對查核,以決定是否准許該手機使用者通信之用,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盜拷他人手機電子序號及內碼於自己手機後,進而使用盜打的行為,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另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盜拷他人手機電子序號及內碼於自己手機,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