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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夫妻之一方,遭受另一方以暴力或器械攻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如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