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大賣場、便利商店與檳榔攤等商店販售酒類,在進行酒類廣告或促銷時,若未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依據菸酒管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