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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復審決定確定後,若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原處分機關或當事人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再審議」。申請時,依據同法第96條規定,應以書面敘述理由,附具繕本,連同原決定書影本及證據。提起此項申請,依據同法第95條第3項規定,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最晚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