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因商品在運送途中滅失而無法出貨時,買家得請求賣家讓與對運送業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一旦主張,則無法免除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