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兒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原本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也就是說一對兒女各可以得到一半的遺產。 只是,當其中一個兒子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時,此時遺有的一對子女(也就是爸爸的孫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承繼已亡兒子的法定應繼分,在法律上稱為「代位繼承」。 因此,一對孫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本文規定,就可以按人數平均繼承原先爸爸遺留給兒子的一半遺產,也就是說一對孫子女各可以得到四分之一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