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人或擋道的逼車行為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所規定的危險駕駛,此種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的行為,如果因此造成車禍事故發生,除了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更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