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在網路購物商城購買商品,如賣家因商品在運送途中滅失而無法出貨時,買家得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