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兒女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都是第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依民法第1139條、第968條前段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繼承,兒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一親等」,孫子女在法律上是爸爸的「直系血親二親等」,因此對於爸爸的遺產,兒女優先於孫子女繼承。 因此,一對兒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起繼承遺產時,依據民法第1141條本文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也就是說一對兒女各可以得到一半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