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施工前,已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建築結構,就不會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的問題。 但仍須注意,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建築法第77條第1項明文規定的,如果對於建築安全有所疑慮,依據同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可以隨時派員檢查。同條第3項也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以確保建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