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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身分權益

外籍配偶身分權益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依照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在國內有住所,而且要有連續三年、每年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根據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的定義,居留期間是從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三年的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而且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同條項但書則是說逾期居留因不符合法居留的要件,所以會中斷居留期間,但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就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此外,同條第2項則是規定,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