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消費者因為廣告而受有損害的話,然可以向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及委託刊登或報導廣告的企業經營者,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