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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弄停車問題

巷弄停車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若汽車駕駛人仍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則可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