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就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依民法第742條第1項規定,皆得主張。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依同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依民法第742-1條規定主張抵銷。 主債務人對於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44條規定主張拒絕清償。 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依民法第742條規定主張一般抗辯權,且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主張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