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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勞工失業救濟問題

由於終止勞動契約會對勞工的經濟收入造成巨大影響,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非毫無限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於發生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減少的勞工也沒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等情形時,雇主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