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至第4款規定,所謂的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而責任制專業人員則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至於監視性工作是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間歇性工作則是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