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情形,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何時,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相對人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則屬同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命相對人遷出受害者住居所或遠離受害者的保護令,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