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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或購買菸酒

販賣或購買菸酒

大賣場、便利商店與檳榔攤等商店若有販售菸品,依據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於明顯處標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及「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的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且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菸害防制法第38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