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同學,仗著自己比較兇或者體格比其他同學好,常會去欺負一些比較文靜、懦弱,或者是瘦小的同學,但是他們並不是以拳打腳踢來欺負人,他們藉由「嚇唬」別人來滿足自己。像是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刑法第305條規定,而且通常這些同學在被老師、家長糾正的時候,可能還會說:「我只是嚇嚇他,又沒有真的要打他」,但是只要同學因此而害怕,就算沒有打他,也一樣構成了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