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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問題

離婚問題

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法定原因,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了十款,但這十款的原因有的可能難以遇到,造成裁判離婚的條件過於嚴格提起不易,故有同條第2項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概括性原因規定,但僅限於無責的配偶始得提起裁判離婚,由法官依職權憑事實及證據來決定是否結束婚姻關係。

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另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因此經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時,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