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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商品

買到瑕疵商品

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消費者購買瓶裝飲料,飲用後,發現有異物及異味,如身體因而不適,得請求飲料商賠償損害。但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則不得請求飲料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