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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歸屬問題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外,依同法第9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或是行政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以及依法令舉行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