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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污染責任

廢棄物污染責任

廚餘依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5條第6項本文規定,指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性一般廢棄物。又因應各縣市之後續再利用管道限制,各縣市針對硬果皮(柚子皮、榴槤皮)、貝殼類、骨頭等有些許不同之限制。

家戶廚餘應分為「堆肥(非養豬)廚餘」及「養豬廚餘」兩類排出回收。回收時勿將垃圾與雜物混入廚餘內。違反者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