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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網站犯罪行為

社群網站犯罪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果非公務機關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依據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並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則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由於儲存在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的個人資料屬於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的電磁紀錄,如果不肖份子或集團非法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並使得他人的存款金額、信用紀錄等資料因而出現變動甚至遭刪除,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59條規定的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