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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從姓及更名

子女從姓及更名

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姓名逃避犯罪查緝,或再從事不法行為影響社會秩序,如有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限制之內,依據姓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另為保障民眾更名之權益,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可恢復申請姓名變更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