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在網路上利用個資,除非有例外情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等情形之一,依同條但書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請點選以下選項,瞭解遇到公務機關在網路上利用他人個資有違反上述規定時,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