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如果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例如重摔貓咪致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此外虐待動物,不聽勸阻,得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在刑責部分,由於動物在刑法上之地位僅視為「物」,在殺害或傷害他人之動物之情況下,僅屬於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這屬於告訴乃論,所以還要看飼主有無提出告訴;至於殺害或傷害自己之動物,因我國刑法對於毀損自己的物,沒有處罰的規定,所以,沒有刑責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