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便利商店與檳榔攤販售菸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該在店內明顯處標示出「吸菸有害健康」、「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以及「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的警示圖文,而且應該在店內廣告或促銷酒類時,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以下就商店販賣菸酒卻未標示相關警示圖文或者警語時,所涉及的處罰規定分別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