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以後或不是因為執行工作的關係,對同事毛手毛腳或開黃腔,就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性騷擾情形,即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依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