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業傷害死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了五個月之喪葬津貼外,遺有符合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按同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