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因此,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使用他人身分證或其他證件記載的個人資料申請網路帳號,並剽竊他人在網路公布的圖片,依同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