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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毒品責任

共用毒品責任

蝴蝶片或佐沛眠都被歸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的「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持有第四級毒品,依據同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至五萬元罰鍰,並接受四至六小時的毒品危害講習。但持有者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依據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則可減輕裁罰金額。

若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規定,甚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為了提高自白誘因,法律另設有窩裡反條款,依據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將減輕或免除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