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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係因執行公務致身心傷病或障礙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而所謂因公傷病者,依照同條第2項各款規定,指經服務機關證明並經審定機關審定身心傷病或障礙發生和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但不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或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