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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0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者繳有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且已依法領取失能給付,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之證明、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者等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的話,應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