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公教人員退休

公教人員退休

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0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但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者有身心傷病或障礙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由其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命令退休;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者因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的情況有可能是因公傷病所致,這可能會對年資限制有所影響,因此以下將分別說明。